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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制度

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基金会队伍建设,维护基金会与工作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基金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促进基金会各项工作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招聘管理

第二条 基本原则

本组织聘用员工一般采取公开招聘方式,坚持全面考察、公开平等、择优录用的原则。用人部门根据下一年度的部门年度目标和人员配置情况等,提出人员需求计划,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进行沟通,明确部门需求后起草年度招聘计划。

第三条 招聘信息的发布

人力资源部根据用人部门提供的招聘需求,拟定招聘启事,在我会当年开设的外部招聘渠道、官方微信等发布招聘信息。

第四条 招聘条件

申请成为本组织员工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且无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二)诚实守信,清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热爱公益事业,具有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团队意识强;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胜任岗位工作的良好技能和身体素质;

(六)根据应聘岗位要求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招聘安排与流程

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初试、笔试和复试。意见归集结果为合格的,进入待录用流程。

第六条 录用

1、在复试完成后,人力资源部与用人部门确认录用意见,发送入职信息采集邮件。

2、被录用人员提交入职资料。入职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证件、户口本、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体检报告、工作经历、家庭情况等个人信息。

第七条 报到、签约

1、新员工于约定入职日期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报到手续。

2、人力资源部为其办理劳动合同签约手续。

第八条 新员工培训

为了使新员工尽快熟悉情况,适应岗位工作、了解所从事工作的基本内容与方法,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程序、标准和要求,培训工作由用人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配合进行。

1、新员工到会后,各用人部门负责岗位及相关技能培训。

2、新员工入职两个月内,人力资源部组织新员工培训、开通会内信息系统权限等工作。具体操作见《新员工入职指南》。

3、人力资源部根据新员工培训结果,采集员工职业发展记录,反馈用人部门员工职业性格与岗位契合度情况,培训考评结果,供部门作为用人及今后培训参考。

第九条 转正

本组织员工实施试用制,试用期一般为4个月。试用期员工需在试用期截止前提出《转正申请》,通过审批后予以转正。员工自愿离职,或在试用期内有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试用期考核未通过的,均应提前三天提出,基金会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十条 实施原则

员工上下班、出差、因公外出、病事假等假勤记录,需通过系统如实打卡,假勤情况以系统记录为准,并作为计算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考勤管理

    1、实行五天工作制,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为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周六、周日休息。

2、外勤:员工因公出差和因公外出的,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外勤卡。

3、员工到岗打卡后因私外出和早退的,根据缺勤时长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4、员工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勤、擅离职守等情况按旷工处理。

第十二条 公休及假勤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按国家当年公布的放假安排为准,参照执行。

2、事假:员工因个人和家庭要事确需占用工作时间办理的,可请事假;员工参加非单位安排的外出学习及培训,视同事假。

3、病假:员工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可以请病假。病假超过1天须提交由公立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天数按照自然日历数计算。

4、工伤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经劳动部门鉴定属于工伤的,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5、年休假、婚假、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均以国家和社保关系所在地颁布的相关规定为准,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请销假管理

1、请假手续:请假必须通过系统如实按请假类型提交申请,并按规定上传、出示具有时效性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经逐级审批后方可休假。

2、销假手续:员工休假期满需准时回岗上班,根据到岗后出勤打卡销假。

第十四条 缺勤及异动管理

1、按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以21.75天为月度计薪天数。即日薪等于月标准工资除以21.75天。

2、员工入职、调岗、离职,以实际工作日为依据核算工资。

第三章 培训管理

第十五条 培训目标:提高员工队伍的整体素质,助力我会战略目标的实现。

第十六条 培训原则:立足战略需求、促进员工发展、提高全员能效、有效节约成本。

第十七条 培训形式:分集中规划和需求定制等。

第十八条 培训评估:培训前以面谈的方式对培训需求、培训对象的知识技能和工作态度、培训计划进行评估,以便更好的制定培训计划;培训后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以便更好的转化培训效果,改进今后的培训工作。

第十九条 培训反馈:人力资源部负责收集培训资料和档案,并负责跟进培训成果转化工作。


第四章 薪酬管理

第二十条 制定原则

为了实现我会发展战略,充分激发员工活力,建立科学合理可持续的薪酬管理体系,薪酬管理原则如下:

公平:在统一规则下,根据岗位价值、技能、绩效分别确定每位员工的薪酬待遇。

激励:根据年度及月度绩效考核,增加工资弹性,激发员工积极性。

合法: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基金会有关管理规定。

经济:人力成本的增减,与我会发展相对应,实现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薪酬构成

1、月度税前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通讯补贴+其他补贴

月度基本工资即基础薪酬,是薪酬的基本组成部分;月度绩效工资即动态薪酬,是指员工完成岗位责任及工作任务,基金会对该岗位所达成的业绩而予以支付的薪酬。月度绩效工资根据月度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2、税前年度工资=12*月度税前工资+年度绩效工资

年度绩效工资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根据年度考核情况发放。本组织每年根据履行岗位职责及完成年度工作任务情况对员工进行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定薪因素

新员工入职定薪由人力资源部综合员工任职岗位、工作经验、教育背景、素质能力、面试/笔试情况等方面因素,出具定薪建议。

第二十三条 薪酬调整

基金会根据国家政策和物价水平等宏观因素的变化、行业及基金会整体情况对薪酬进行调整。基金会职务包括官员、主管/高级主管、处长、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秘书长/总监、副秘书长、秘书长、副理事长、执行副理事长、理事长。本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员工职位调整以及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等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支付时间

执行月薪制的员工,日工资标准统一按国家规定的当年月平均上班天数计算,工资发放时间为次月10日,遇节假日发放时间顺延。

第二十五条 薪酬代扣项

1、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

2、应由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3、与基金会订有协议应从个人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4、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基金会规章制度规定的应从工资中扣除的款项。

5、司法、仲裁机构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款项。

第二十六条 入、离职人员工资计算

中途入职/离职人员当月应发工资 = 税前全额工资/21.75 * 出勤天数

第二十七条 各类假别薪酬支付标准 

1、事假:按日减发工资额 = 税前全额工资/21.75 * 事假天数

2、旷工:旷工以半天为计算单位,减发半天全额工资。

事假、病假期间工资待遇由本组织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员工婚假、产假、丧假及其它假期的待遇参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基金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九条 薪酬保密

人力资源部、计划财务部等所有经手薪酬信息的员工,以及基金会的每位员工都有责任保守薪酬秘密。

第五章 离职管理

第三十条 办理流程

员工因本人原因需离职的,须提前30天(试用期员工提前3天)提出离职申请,经同意后办理离职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离职申请审批

提交离职申请后相关领导逐级审批。员工本人可在人力系统中通过 “我的审批”,查看进展并跟进。

第三十二条 离职交接流程

1、员工进入人力系统,查看各项离职交接事项,按照系统指定的责任人办理各项工作交接及离职事项,办理完成后请相关人员在人力系统中审批通过。

2、员工离职时未完成学习培训协议约定服务时间的,需按协议约定结清本人应承担的费用。

3、离职交接全部审批完成后,人力资源部负责出具离职证明。

第三十三条 解聘条件

本组织员工具有以下情况者,本组织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1、如无特别约定,合同签订后3天内员工未能上岗者;

2、被查实在办理入职手续时向单位提供的其个人资料是虚假的,包括但不限于 《员工入职登记表》、离职证明、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学历证明、体检证明等。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单位规章制度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不遵守管理指令,经提示仍未纠正,或给单位造成损失的,或直接对抗管理秩序和损害管理秩序的。

5、违反《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员工手册》、《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考勤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章制度中有关违纪辞退处理相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章 其他事宜

第三十四条 相关奖惩

工作表现优异、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者,给予晋升、评优、表彰等奖励,制定相应的晋升、奖励、表彰方案。

本组织员工惩罚措施包括诫勉谈话、公示、降薪降级处分,严重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五条 组织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招聘、考核、工资福利、奖惩、调动、休假、离职等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范围是与基金会签约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其他

本制度于2012年制定,于2023年修订,经第九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