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慈善募捐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我会)的慈善募捐管理工作,更加有效地动员社会资源捐赠,依据国家《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会开展的所有方式的慈善募捐活动。
第二条 慈善募捐定义
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第三条 慈善募捐对象
海内外热心支持公益事业的政府、组织、团体、企业和个人。
第四条 慈善募捐的款物种类
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
1.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2.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3.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慈善募捐的形式
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
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4.通过搭建网络及互联网平台筹集善款。
5.通过结合企业产销渠道,开展产品附捐筹集善款。
6.通过慈善信托方式,委托人基于慈善目的,依法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进行管理并实施相关公益项目。
7.其他募捐方式。
包含但不仅限于通过承接政府的公益采购服务、公益创投资金开展公益项目。
第六条 慈善募捐原则
1.所有慈善募捐方式均须符合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2.所有的募捐行为应当使用本组织账户,不得使用个人和其他组织的账户。
3.慈善募捐过程中保证捐赠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4.加强对公开募得捐赠财产的管理,依据法律法规、章程规定和募捐方案使用捐赠财产。
5.给予捐赠人积极热情的服务,并按各项目的承诺给予反馈。
6.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
7.基金会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基金会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基金会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8.国家鼓励开展慈善国际交流与合作。基金会接受境外慈善捐赠、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慈善活动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备案程序。
9.所有慈善募捐活动都应遵循我会行为底线准则。
第七条 捐赠反馈
一、基础反馈
1.开具捐赠票据。
2.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投诉。
二、项目反馈
1.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得款物情况及使用情况)。
2.根据项目情况和实施要求,定期反馈项目建议书、项目执行方案、项目进展情况等。
3.我会如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将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务状况在统一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
三、定制服务
1.冠名公益基金或捐赠项目等。
2.邀请参与项目启动仪式、寻访、总结会。
四、捐赠倡导
1.根据相关捐赠及项目取得的社会影响力,中国乡村发展基金会将倡导合作媒体提供相应的传播支持。
2.在基金会自媒体平台对捐赠人及项目启动、进展、总结进行传播。
第八条 其他
本制度于2024年修订,经九届四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